根據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: “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,不得通過報刊、電臺、電視、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、報告會、分析會和布告、傳單、手機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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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十二條規定,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,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萬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:
同時,以下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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